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
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资料图)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我们已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该负责人指出,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下一步,金融监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明确了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同时,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
其中,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
2、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3、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和上一年度总结、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4、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从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日常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采用风险提示、专题沟通、监管会谈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非现场监管,并将案件风险防控情况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考量因素。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研判并跟踪监测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变化趋势,并对案件风险较高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应当依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情况,对案件风险管理薄弱、风险较为突出的银行保险机构,适时开展风险排查或现场检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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